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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吳毅帆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被告
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錡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吳錡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周承頡,嗣變更為吳錡進,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吳錡進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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