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俐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俐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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