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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9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俐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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