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2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被告
- 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季林
- 被告
- 周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季林為被告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楊季林,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法定代理人楊季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楊季林為被告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