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792號上 訴 人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