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 原告
- 吳細顏
- 被告
- 昀鼎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哲匠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未就本件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