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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

原告
王崑驊
被告
健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竣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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