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90號原 告 蔡維彬 被 告 永盛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103 年3 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