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367號
- 原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啟邑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 被告
- 聯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蔡旻穎律師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酌減違約金等事件,而非係基於租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此有10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適用,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