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 原告
-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112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