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 原告
-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良
- 被告
-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全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