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 原告
- 林誠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豐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亭律師
- 被告
-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照月
- 訴訟代理人
- 王南雄
- 訴訟代理人
- 胡見廣
- 被告
-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馬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