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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拆除招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告
林誠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被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南雄
訴訟代理人
胡見廣
被告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馬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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