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招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原 告 林誠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黃淑怡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被 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南雄 胡見廣 被 告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馬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