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
- 原告
- 陳雪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瑜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