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

原告
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瑜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