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史塔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如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劉人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狂點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梁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