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 原告
-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儀桐
楊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2,774 元,而非422,774 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