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蔡儀桐 楊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2,774 元,而非422,774 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