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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原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蔡儀桐

      楊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2,774 元,而非422,774 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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