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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君鳳

  • 當事人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蔡儀桐 楊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2,774 元,而非422,774 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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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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