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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7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之規定命補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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