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7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之規定命補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