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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23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4231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沅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至本院101 司執丙第138630號執行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下同)166,730 元,及其中135,214 元自97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並給付程序費用1,770 元及執行費用1,348 元範圍內,將訴外人施淑美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之三分之一給付於原告。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本院核發之97年度執字第12259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施淑美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北院木101 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於施淑美對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在166,730 元,及其中135,214 元自97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1,770 元、執行費用1,348 元之範圍內,移轉於原告,嗣經通知被告,被告均未依執行命令將施淑美應受領之三分之一薪資扣押並移轉原告,致原告未能收取債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7年度執字第122597號債權憑證、本院101 年12月20日、28日分別核發之101 年度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命令、郵局存證信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 年度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上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同時禁止施淑美就扣押金額為收取或其他處分、被告向施淑美清償,而被告自102 年1 月4 日收受債權移轉命令時起,施淑美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已移轉與原告。參以被告於101 年10月11日為施淑美加入勞保,並於103年4 月7 日退保,投保薪資為25,200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施淑美之勞保就保資料(卷第39-41 頁)附卷可稽,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應為102 年2 月至103 年3 月間(共14月)以施淑美每月投保薪資25,200元之三分之一計算,共計為117,600 元(計算式:25,200/3×14=117,600)。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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