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