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