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0,300 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0,6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