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陳君鳳、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古豐永、陳烱勳
- 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5098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陳瑋韻 何盈瑩 王凱琳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契約條款第8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起向原告訂購電腦軟體系統產品,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然被告未依約定期限支付價金,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5,020 元。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5,0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契約條款、訂購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5,0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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