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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1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09號

原告
成峰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淨芬
原告
原告
顏楊寶猜(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原告
顏麗芬(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原告
顏麗蘭(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原告
顏麗華(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原告
顏聰賢(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原告
兼 共 同 顏德峰(即顏怡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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