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勇成
- 訴訟代理人
- 蘇瑞宗
- 訴訟代理人
- 古明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若谷
- 即被告
- 張美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施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谷、張美玲間請求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