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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

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勇成
訴訟代理人
蘇瑞宗
訴訟代理人
古明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若谷
即被告
張美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谷、張美玲間請求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