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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3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爾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博森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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