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56號
- 原告
- 葉筱晴
- 被告
- 士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