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624號
- 原告
-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惟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敏東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發現死亡,原告未載明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