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624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624號

原告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惟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敏東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發現死亡,原告未載明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