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650號
- 原告
-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庭榕
- 被告
- 楊盛文即海豚觀光育樂企業社
- 被告
-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何海
- 被告
-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梅
- 被告
- 都市叢林汽車賓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隆
- 被告
- 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月香
- 被告
- 吳全財即虎山驛站民宿
-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 楊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營業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及嘉義縣,業據被告等陳明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南及嘉義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本院審酌被告實際營業所所在地、被告訴訟代理人之住所地在嘉義市,認宜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原告雖聲明「依雙方約定合意第一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並未提出合意之契約,被告亦否認兩造有簽立契約,本院無從認本件兩造有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本院自非該合意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