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 原告
-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養廉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銘律師
- 被告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五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