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施博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原 告 施博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嚴瑞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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