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