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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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