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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黃世昌

  • 原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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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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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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