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欣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