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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 被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欣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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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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