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欣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