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60號原 告 昱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被 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