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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16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60號

原告
昱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被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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