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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7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訴訟代理人
邱錦賢
被告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此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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