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75號
- 原告
-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廣滿
- 訴訟代理人
- 邱錦賢
- 被告
-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此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