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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逾期罰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原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尚永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洲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宗
訴訟代理人
謝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原告應具狀說明是否因被告逾期履行受有損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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