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燕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3,79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