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6號
- 原告
- 謝幸錦
- 被告
- 新昶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昶鴻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