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 原告
- 茂梨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惟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