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原 告 茂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惟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