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黃明峰、盧正芳
- 原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92號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芳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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