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柯錫鐙、吳宜芬
- 原告石翊妝
- 被告富連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ꆼ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92號原 告 石翊妝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富連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鐙 被 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被 告 高ꆼ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被 告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