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5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8號

原告
天喜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告
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水秀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賴志豪律師

      朱百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台灣芭蒂沃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