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連清新
- 原告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62號原 告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佑霖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佑霖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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