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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王呈祥

  • 原告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佑霖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62號原   告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被   告 佑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呈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霖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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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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