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薛麗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麗鈴 林春成 薛仙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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