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上訴人
原告
大鉦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致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軒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