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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92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鉦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高國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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