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鉦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高國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