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呈 范毓宏 被 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