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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於收受
  • 被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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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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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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