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連金城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於收受
- 被告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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