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05號

給付車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905號

原告
亞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德渝
被告
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慶
訴訟代理人
陳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自民國102年8月3日起至102年9月5日止,向原告租用遊覽車,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522,800元,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車資522,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公司辯稱:其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故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原告車資522,8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萬事達旅行社車報到時間表12份、萬事達旅行社訂車單7份、萬事達旅行社接駁車報到時間表1份、統一發票10份等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本件債務不爭執,惟稱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故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等語,惟此並不影響其應依約所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資5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5,730 元合 計 5,730 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