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905號
- 原告
- 亞通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渝
- 被告
- 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天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自民國102年8月3日起至102年9月5日止,向原告租用遊覽車,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522,800元,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車資522,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公司辯稱:其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故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原告車資522,8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萬事達旅行社車報到時間表12份、萬事達旅行社訂車單7份、萬事達旅行社接駁車報到時間表1份、統一發票10份等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本件債務不爭執,惟稱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故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等語,惟此並不影響其應依約所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資52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5,730 元合 計 5,7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