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蔡寶樺
- 原告郭婉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053號原 告 郭婉蘋 訴訟代理人 劉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柔靜、台灣藝術市集協會、遠麗設計開發有限公司、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余柔靜等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300元,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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