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原 告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被 告 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