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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4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13號

原告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㈡檢送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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